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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现行有效: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、结果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依法经认定

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5-19 · 来源: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

政策要点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2003年9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,先后于2016年、2020年、2023年三次修订(2023年7月20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),现行有效。条例确立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;第十五条规定,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、实验室,应当具备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,并依法经认定后,方可从事相应活动,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——这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(CMA)制度的行政法规依据。

  • 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,历经2016年、2020年、2023年三次修订,现行版本为2023年修订版
  • 第十五条: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、实验室,应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,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
  • 认证机构资质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、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
  • 认证活动遵循客观独立、公开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;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
  •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,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
  • 本条例是 CMA 资质认定与 CNAS 认可共同的行政法规上位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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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(平台真实素材,非本文事件现场)

对仪器维修与检测服务的意义

对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来说,第十五条就是「为什么要办 CMA」的行政法规答案。对仪器服务商而言,理解 CMA 与 CNAS 的区别(行政许可 vs 自愿性认可)能少踩很多坑——客户招标文件里常见的「具备 CMA 资质」指的是行政许可,而「通过 CNAS 认可」是能力承认。维修服务商帮客户做修后验证时,出具的数据若被用于证明性用途,同样会碰到这条边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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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与核实

来源单位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
发布日期2026-05-19
平台核实日期2026-10-13
原文链接https://xzfg.moj.gov.cn/front/law/detail?LawID=1688
版权说明本页为仪器维修网编辑部对公开信息的摘要整理,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;准确表述请以原文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