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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现行版:证书有效期6年,一般程序与告知承诺程序并行

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5-18 · 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库

政策要点

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2015年4月9日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,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,根据2021年4月2日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总局令第38号)修改,为现行有效版本。办法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,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;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,机构可自主选择;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的机构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延续。2026年5月,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已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• 2015年总局令第163号公布、2021年总局令第38号修改,现行有效;原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
  • 资质认定分一般程序与告知承诺程序,由机构自主选择;推行网上审批,可颁发电子证书
  • 证书有效期6年;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,上周期无违法违规的可书面审查延续
  • 申请条件包括:依法成立的法人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、固定工作场所、必需的设备设施、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等六项
  •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(或远程评审),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
  • 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,撤销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
  • 2026年5月29日总局认可检测司已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(修订后拟调整为六章四十二条)
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
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(平台真实素材,非本文事件现场)

对仪器维修与检测服务的意义

对承接检测类客户的服务商,这份办法就是「客户合规底线」清单:仪器设备档案、环境条件、管理体系运行记录、报告 CMA 标志使用,都是评审必查项。维修方在设备维修、移机、改造后,应当提醒客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(第十四条列明的五类情形,包括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变更),否则可能触及「未办理变更手续」的处罚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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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与核实

来源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库
发布日期2026-05-18
平台核实日期2026-10-13
原文链接https://sjfg.samr.gov.cn/law/file/pdf/3235243/1663579683501.pdf
版权说明本页为仪器维修网编辑部对公开信息的摘要整理,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;准确表述请以原文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