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5-18 · 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库
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2015年4月9日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,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,根据2021年4月2日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总局令第38号)修改,为现行有效版本。办法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,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;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,机构可自主选择;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的机构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延续。2026年5月,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已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。

对承接检测类客户的服务商,这份办法就是「客户合规底线」清单:仪器设备档案、环境条件、管理体系运行记录、报告 CMA 标志使用,都是评审必查项。维修方在设备维修、移机、改造后,应当提醒客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(第十四条列明的五类情形,包括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变更),否则可能触及「未办理变更手续」的处罚条款。
相关行业资讯(政策与标准类):
| 来源单位 |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库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26-05-18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sjfg.samr.gov.cn/law/file/pdf/3235243/1663579683501.pdf |
| 版权说明 | 本页为仪器维修网编辑部对公开信息的摘要整理,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;准确表述请以原文为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