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5-17 · 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2021年4月8日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,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;根据2025年3月18日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》(总局令第101号)修订,修订内容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。修订聚焦检验检测造假成本偏低、从业人员责任虚化问题: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十万元,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最高处五万元罚款;明确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;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。

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」被直接列入不实报告情形——这是仪器计量状态与报告法律责任之间的硬连接。对维修与校准服务商的提示很直接:客户设备修后、特别是更换关键部件或移机后,必须重新检定/校准并留存证书;同时原始记录保存年限提高到6年,服务商的维修记录、校准记录保存期限也应与之对齐,否则客户审计时拿不出历史记录,会直接影响后续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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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26-05-17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fgs/art/2025/art_bff8f35d8f114acca7643bddd77e9505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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