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1-12-24 · 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
《科学技术进步法》1993年通过,2021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通过、2022年1月1日施行,共12章。修订后把基础研究首次单列成章,并设「区域科技创新」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」等专章。第一百零二条规定: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、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、科学技术数据、科学技术自然资源、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,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布、使用情况——这是大型科研仪器与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上位法依据之一。

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二条与国发〔2014〕70号、国科发基〔2017〕289号构成「法律—行政法规性文件—管理办法」三层开放共享制度链,把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」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资源管理制度。这正是高校院所年度开放共享评价考核、仪器机时与共享记录纳入法人单位考核的上位依据。对服务商,存量仪器的统一运维、平台化服务是政策长期鼓励的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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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21-12-24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most.gov.cn/xxgk/xinxifenlei/fdzdgknr/fgzc/flfg/202201/t20220118_179043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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