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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:2021年第二次修订,基础研究单列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

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1-12-24 · 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

政策要点

《科学技术进步法》1993年通过,2021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通过、2022年1月1日施行,共12章。修订后把基础研究首次单列成章,并设「区域科技创新」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」等专章。第一百零二条规定: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、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、科学技术数据、科学技术自然资源、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,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布、使用情况——这是大型科研仪器与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上位法依据之一。

  • 1993年7月2日通过,2007年第一次修订,2021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、2022年1月1日施行,共12章
  • 基础研究首次单列成章(第二章),强化稳定投入与基础研究能力建设
  • 第一百零二条:建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,向社会公布分布、使用情况;管理单位应公布共享使用制度
  • 完善高效、协同、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,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
  • 设「监督管理」「法律责任」专章,强化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治理
  • 明确国家鼓励大型科学仪器等设施开放共享的资源配置导向
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
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(平台真实素材,非本文事件现场)

对仪器维修与检测服务的意义

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二条与国发〔2014〕70号、国科发基〔2017〕289号构成「法律—行政法规性文件—管理办法」三层开放共享制度链,把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」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资源管理制度。这正是高校院所年度开放共享评价考核、仪器机时与共享记录纳入法人单位考核的上位依据。对服务商,存量仪器的统一运维、平台化服务是政策长期鼓励的方向。

发布维修需求 服务商/工程师入驻

来源与核实

来源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
发布日期2021-12-24
平台核实日期2026-10-13
原文链接https://most.gov.cn/xxgk/xinxifenlei/fdzdgknr/fgzc/flfg/202201/t20220118_17904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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