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1-30 · 来源: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
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,根据2024年3月10日、2026年1月30日两次修订。条例对标准化法作具体细化:标准的制定分工(国标/行标/地标/企标)、强制性标准的严格实施、产品标识须标注所执行标准、产品质量认证、标准实施监督与争议处理、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等。

实施条例把标准化法落到操作层面,其中「产品须标注所执行标准」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」是仪器整机与配件出厂、销售、验收的硬约束。对服务商:维修更换的零配件若标注不实或属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,直接触发第三十三条;向客户出具的维修后检验/校准报告,所依据的方法标准必须现行有效且标注规范。理解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边界,是做好合规交付的前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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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26-01-30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xzfg.moj.gov.cn/front/law/detail?LawID=1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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