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8-12-29 · 来源:中国人大网
《产品质量法》1993年通过,2000年第一次修正、2009年第二次修正、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,现行有效。法律确立产品质量监督、生产者与销售者质量责任、损害赔偿与罚则,是规范工业产品(含仪器仪表及配件)质量责任的基础性法律。要求产品或其包装标识真实、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与中文厂名厂址,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、厂名厂址;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客观公正出具检验结果。

产品质量法把「合格证明、厂名厂址、执行标准」定为产品进入市场的硬门槛——仪器整机与配件出厂、销售、维修更换配件时都受此约束。对服务商:维修中更换的零配件若属「以次充好」「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」,直接触发第五十条处罚;出具的维修后检验/校准报告被归入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」范畴时须客观公正(第二十一条)。进口或销售环节的「产品合格证+中文标识」是客户合规验收的第一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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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中国人大网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18-12-29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://www.npc.gov.cn/c2/c30834/201905/t20190521_296662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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