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方唯一服务热线:400-917-9917(7×12小时统一接单派单)
📞 400-917-9917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:2018年第三次修正,规范工业产品(含仪器设备)质量责任

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8-12-29 · 来源:中国人大网

政策要点

《产品质量法》1993年通过,2000年第一次修正、2009年第二次修正、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,现行有效。法律确立产品质量监督、生产者与销售者质量责任、损害赔偿与罚则,是规范工业产品(含仪器仪表及配件)质量责任的基础性法律。要求产品或其包装标识真实、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与中文厂名厂址,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、厂名厂址;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客观公正出具检验结果。

  • 1993年2月22日通过;2000年、2009年、2018年三次修正,现行为2018年修正版
  • 第二十七条: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必须真实,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中文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
  • 第二十九/三十一条: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,不得伪造产地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、认证标志
  • 第二十六条:生产者应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,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与质量状况
  • 第十九/二十一条: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、认证机构须依法客观、公正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
  • 销售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保持销售产品质量;损害赔偿与罚则齐备
色谱与质谱实验室设备检修现场
色谱与质谱实验室设备检修现场(平台真实素材,非本文事件现场)

对仪器维修与检测服务的意义

产品质量法把「合格证明、厂名厂址、执行标准」定为产品进入市场的硬门槛——仪器整机与配件出厂、销售、维修更换配件时都受此约束。对服务商:维修中更换的零配件若属「以次充好」「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」,直接触发第五十条处罚;出具的维修后检验/校准报告被归入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」范畴时须客观公正(第二十一条)。进口或销售环节的「产品合格证+中文标识」是客户合规验收的第一关。

发布维修需求 服务商/工程师入驻

来源与核实

来源单位中国人大网
发布日期2018-12-29
平台核实日期2026-10-13
原文链接http://www.npc.gov.cn/c2/c30834/201905/t20190521_296662.html
版权说明本页为仪器维修网编辑部对公开信息的摘要整理,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;准确表述请以原文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