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5-15 · 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2025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,2025年10月31日以国务院令第820号公布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;2026年8月8日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。条例共7章49条,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。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详细列举六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,确立「双罚制」和从业禁止规定: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、禁止从事监测服务;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年、10年乃至终身从业禁止。

这部条例把环境监测从「部门规章+规范性文件」时代带入行政法规时代,处罚量级和从业禁止条款都是前所未有的。对监测机构与仪器服务商的影响立竿见影:一是运维合同里「设备正常运行、数据真实可溯」成为法律义务,运维方隐瞒设备问题不处理直接被罚;二是设备定期检定校准、运维记录制度、数据保存年限都被写进法条,运维服务的交付物从「修好设备」变成「修好设备+完整可追溯记录」;三是备案制加分级分类监管会加速行业向规模化机构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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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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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日期 | 2026-05-15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mee.gov.cn/zcwj/gwywj/202610/t20261009_1175940.s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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