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4-08-31 · 来源:首都之窗(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)
《政府采购法》2002年6月29日通过、2003年1月1日施行,2014年8月31日修正。法律确立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,规范各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。第九条明确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(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),第十条规定应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。对仪器采购,法律确立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,并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、采购方式与质疑投诉程序。

政府采购法是科研仪器、检测设备「花财政资金采购」的总规则。第九条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」是中小仪器服务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政策依据(配套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);第十条「采购本国货物」与进口仪器免税政策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形成对照——财政资金优先国产,特殊需求才走进口免税。对服务商,理解公开招标程序与供应商资格条件,有助于对接高校院所、检测机构的采购需求与履约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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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首都之窗(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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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日期 | 2014-08-31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www.beijing.gov.cn/gate/big5/www.beijing.gov.cn/zhengce/zhengcefagui/qtwj/201908/t20190808_779843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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