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方唯一服务热线:400-917-9917(7×12小时统一接单派单)
📞 400-917-9917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:2014年修正,规范财政资金采购货物(含科研仪器)活动

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4-08-31 · 来源:首都之窗(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)

政策要点

《政府采购法》2002年6月29日通过、2003年1月1日施行,2014年8月31日修正。法律确立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,规范各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。第九条明确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(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),第十条规定应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。对仪器采购,法律确立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,并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、采购方式与质疑投诉程序。

  • 2002年6月29日通过、2003年1月1日施行;2014年8月31日修正
  • 基本原则: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公正、诚实信用
  • 采购对象:各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
  • 第九条: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,包括保护环境、扶持不发达地区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
  • 第十条:应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(法定例外情形除外)
  • 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;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六项条件
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
氮气发生器与集中供气系统维保现场(平台真实素材,非本文事件现场)

对仪器维修与检测服务的意义

政府采购法是科研仪器、检测设备「花财政资金采购」的总规则。第九条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」是中小仪器服务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政策依据(配套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);第十条「采购本国货物」与进口仪器免税政策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形成对照——财政资金优先国产,特殊需求才走进口免税。对服务商,理解公开招标程序与供应商资格条件,有助于对接高校院所、检测机构的采购需求与履约验收。

发布维修需求 服务商/工程师入驻

来源与核实

来源单位首都之窗(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)
发布日期2014-08-31
平台核实日期2026-10-13
原文链接https://www.beijing.gov.cn/gate/big5/www.beijing.gov.cn/zhengce/zhengcefagui/qtwj/201908/t20190808_779843.html
版权说明本页为仪器维修网编辑部对公开信息的摘要整理,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;准确表述请以原文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