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7-09-01 · 来源:国家政务服务平台
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2002年通过、2017年9月1日修订、2018年1月1日施行。修订后专设「财税支持」「融资促进」「创业扶持」「创新支持」「市场开拓」「社会服务」等章节,明确定期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,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,并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、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。

中小企业促进法与政府采购法第九条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」配套,是中小仪器维修、检测、配件服务商参与政府采购、获取政策红利的法律支撑。财政部专门出台政府采购预留份额、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落实本法;「专精特新」支持条款也与高端仪器领域国产替代政策形成合力。对本站大量中小服务商用户,理解这部法律能更好对接政策申报与采购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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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17-09-01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zc.gjzwfw.gov.cn/art/2022/4/26/art_14_50209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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