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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:2017年修订,确立五级标准体系与团体标准法定地位

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7-11-04 · 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政策要点

《标准化法》1988年12月29日通过,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、2018年1月1日施行。修订后确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,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五级,明确强制性标准守住安全底线、推荐性标准保基本、团体/企业标准促创新,并规定标准公开制定、实施反馈与不超过5年的复审周期。

  • 1988年通过,2017年11月4日修订、2018年1月1日施行,共六章
  • 标准体系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五级
  •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、国家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及基本社会管理要求
  • 团体标准由学会、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,供市场自愿选用
  • 标准制定应公开透明、保障各方参与;实施后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
  •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,鼓励制定严于国标/行标的企业标准
仪器配件与管路阀件更换现场
仪器配件与管路阀件更换现场(平台真实素材,非本文事件现场)

对仪器维修与检测服务的意义

标准化法把「团体标准」地位法定化,直接催生了检测方法与仪器性能评价的多元标准供给。实务含义:客户招标文件里的「符合XX标准」可能不再是国标/行标而是 T/ 开头的团体标准;维修后验证采用的方法标准也越来越多来自团体标准。另一要点是5年复审周期——出具报告前务必核对所依据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,避免引用已废止或被替代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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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与核实

来源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发布日期2017-11-04
平台核实日期2026-10-13
原文链接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fgs/art/2023/art_d7040b9f1d0f4980a0e55089a57bf37d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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