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17-11-04 · 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《标准化法》1988年12月29日通过,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、2018年1月1日施行。修订后确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,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五级,明确强制性标准守住安全底线、推荐性标准保基本、团体/企业标准促创新,并规定标准公开制定、实施反馈与不超过5年的复审周期。

标准化法把「团体标准」地位法定化,直接催生了检测方法与仪器性能评价的多元标准供给。实务含义:客户招标文件里的「符合XX标准」可能不再是国标/行标而是 T/ 开头的团体标准;维修后验证采用的方法标准也越来越多来自团体标准。另一要点是5年复审周期——出具报告前务必核对所依据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,避免引用已废止或被替代的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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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|
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17-11-04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fgs/art/2023/art_d7040b9f1d0f4980a0e55089a57bf37d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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