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文件 · 发布日期 2026-05-13 ·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(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)
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「十四五」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及《……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4号),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、学校、党校(行政学院)、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2021年10月29日印发《关于「十四五」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44号)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。

进口科研仪器的免税资格是「单位名单制」而非「项目制」——单位在不在名单里,直接决定一台进口色谱/质谱的采购成本差多少。对仪器服务商的现实用途有两点:帮客户核算进口二手机或翻新机的综合成本时,要知道免税设备在监管年限内的转让、挪用有严格限制;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」这个判定条件,恰恰是国产替代政策的镜像——采购人申请免税时提交的「国内无法满足」论证,常被引用为国产仪器能力短板的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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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单位 |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(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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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日期 | 2026-05-13 |
| 平台核实日期 | 2026-10-13 |
| 原文链接 | 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076/content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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